球友会体育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
2022-10-24 17:05:00   來源:學生保衛工作部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維護球友会体育(以下簡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球友会体育章程》《球友会体育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製度,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學校規章製度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在學校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實訓、調研、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違紀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遵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期限

(―)警告,六個月;

(二) 嚴重警告,八個月;

(三) 記過,十個月;

(四) 留校察看,十二個月;

(五) 開除學籍。

期限從學校紀律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不足上述處分期限的,由學校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 學生違反學校規章製度,情節輕微不予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二級球友会給予批評教育。

第八條 學生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違紀行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但學生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款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行政機關決定不予處罰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

(二) 被處以行政拘留以外處罰的,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

(三) 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 構成犯罪但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或被刑事處罰的,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違紀後,主動承認錯誤、有悔改表現的;

(二)主動檢舉違紀事件中他人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對有關人員無理糾纏、侮辱、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蓄意隱瞞事實或者為調查設置障礙的;

(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的;

(四)受處分後再次違紀的;

(五) 夥同校外人員違紀的;

(六)群體性違紀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

(七)涉及財物損失或人身上海,不按要求退、賠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處分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行為及處分

第十 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或校園穩定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顛覆國家政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破壞國家統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 煽動或傳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 組織、參與、煽動罷課、聚眾鬧事,經勸阻不聽或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 組織、參與、煽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經勸阻不聽或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 書寫張貼、投遞散發非法標語、圖案、大小字報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 製造或散布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謠言破壞社會和校園穩定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 參與、組織、傳播邪教活動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 學生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 傳播、製作、購買、販賣等含有非法宗教內容、宗教極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內容的文章、書刊、圖片和音視頻資料及物品的,視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 在校內傳播或從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 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經教育不改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組織、誘騙他人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視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 製作、傳播、販賣含有淫穢等非法內容的文章、書刊、圖片、音視頻資料及物品,經教育不改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 故意破壞國家和學校正在發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書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九報假案或者作偽證,或妨礙調查取證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或校園穩定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節 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及處分

第二十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學生:

1.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動手打人未致傷,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微傷害,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策劃打架鬥毆學生:

1.策劃他人打架鬥毆未遂,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鬥毆既遂,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策劃並參與打架鬥毆且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其他參與打架鬥毆的學生:

1.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致他人輕微傷害的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產生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 致他人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持械學生:

1.持械威脅未打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持械打人未造成傷害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持械打人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提供兇器的學生:

1.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因作偽證而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七)對持械打人,侮辱毆打教職工、老人、兒童、殘疾人,或因工作原因而報復、侮辱毆打學生幹部者加重一級處分。

(八)打架鬥毆造成傷害所產生的醫療等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 侮辱、誹謗、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或造成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 窺探、散布他人隱私,情節惡劣或造成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 酗酒鬧事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 偷盜、敲詐、騙取國家、集體、他人財物的,視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一次、金額5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 作案一次、金額500元以上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 作案兩次及以上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 協助他人偷盜、敲詐、騙取財物,或者包庇、窩藏贓物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 故意毀壞、非法占有國家、集體、他人財物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違反教學、實驗、實習、實訓等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 給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 損害學校名譽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在商務用品、商務活動、大眾媒介等方面使用學校或學校所屬單位、學生組織等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擅自以學校或學校所屬單位、學生組織等名義,組織、參加活動,發布公告、新聞,或者作出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十九 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公文、印章、證件、證明文書等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冒用、冒名辦理他人證件或證明文書,或者故意轉借本人證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 其他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益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節 違反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及處分

第三十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即為曠課。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其中:

曠課10~2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曠課30~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曠課40~4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曠課50~5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曠課時數計算辦法: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的,遲到、早退每累計三次按缺席一學時計算;遲到、早退超出二十分鐘的,每次以缺席一學時論,同一學時遲到且早退的,按缺席一學時計算。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行課日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實習、軍事訓練、生產勞動、社會調查等,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以上曠課學時按照一學期內,累計計算。

第三十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離開學校的,按《球友会体育宿舍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 違反考試規定的,按《球友会体育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違反學術誠信的,按《球友会体育學術道德規範及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 買賣論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撰寫論文,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剽竊、篡改他人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篡改、偽造各類學業成績單、課程修讀證明、學業經歷、獎學金證書及榮譽證書等,經教育不改或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 其他違反教育教學秩序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節 違反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與處分

第三十 違反學生宿舍住宿管理規定的,按《球友会体育學生住宿管理辦法》執行。

三十九 聚眾喧嘩哄鬧、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貝音響設備等幹擾正常辦公、學習、生活秩序,經勸阻不聽或造成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在交通要道、危險地段或會演現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遵守相關規定,或者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經勸阻不聽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擅自將管製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學校,或者帶出實訓室、倉庫等特定場所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違反學校消防安全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違反學校交通安全有關規定,無證駕駛、違章駕駛、駕駛無牌無照機動車等,經教育不改或造成後果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參加社會機構組織的校外活動或非官方組織的跨校活動,經勸阻不聽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違反學生團體管理和課外活動管理規定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 創建、參與非法團體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創建團體,經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 未經批準組織募捐、商業展演等活動,經勸阻不聽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 組織、開展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參與非法活動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 亂收、挪用和侵占團體經費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 未經批準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宣講、贊助等活動,經勸阻不聽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在校內從事、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或者中介服務等具有經營性質活動不聽教育勸阻的,亂貼廣告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 對參加賭博、變相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二)多次賭博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參與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 學校倡導同學間的正當交往、友誼,但對在校園內舉止不當,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騷擾、侮辱他人,或者在公開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十九 其他違反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節 違反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與處分

五十 利用校園網開展代理服務,或轉讓或租借校園網賬號、 IP地址,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盜用校園網賬號、IP地址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十 利用網絡、手機等媒介從事侮辱、誹謗、敲詐勒索、詐騙、色情服務等非法活動,或傳播非法信息,或編造、傳播虛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 登錄、瀏覽非法網站,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創建、管理非法網站的,經教育不改或造成後果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未經允許泄露、傳播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泄露、傳播、篡改、毀損學校尚未公開或涉密的教學科研資料、數據和圖片等信息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 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移動通信設備、網絡設施,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幹擾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 據,或提供有關工具、製作方法、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幫助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 未經批準搭建服務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 擅自以學校或校內單位名義運營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或者通過新媒體平臺發布、傳播未經核實、尚未公開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 其他違反網絡信息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或造成後果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五十 教務部負責學生違反教育教學秩序、考試紀律和學術誠信行為的處理,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負責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

五十九 紀律處分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學生的違紀行為,涉及一個二級球友会的,由二級球友会負責調查;涉及兩個或兩個二級球友会以上的,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聯合相關二級球友会進行調查;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直接組織調查。

2.學校其他部門在管轄範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的,應及時調查取證,並將學生違紀材料移交二級球友会。

(二) 提出處理意見

二級球友会根據調查取證情況,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連同學生違紀事實、證據、依據等材料報送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

(三) 部門審查

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對二級球友会報送的學生違紀材料進行審查、研究提出擬處分決定。

(四) 學生陳述和申辯

二級球友会書面告知學生學校擬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分種類等,學生可在接到擬處分決定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二級球友会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五) 學校決定

1.對學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由分管校領導召集專題會議, 聽取二級球友会、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及相關部門意見,審查違紀事實、證據、程序、依據等,作出處分決定。

2.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經合法性審查後,由分管校領導召集專題會議,聽取二級球友会、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及相關部門意見,審查違紀事實、證據、程序、依據等,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作出處分決定。

(六) 送達

二級球友会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並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和途徑。學生應當在處分告知書上簽字。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30日視為送達。

六十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 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 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內容。

六十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對受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後的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前15日內,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輔導員組織班級考察並提出考察意見,經二級球友会同意,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武裝部)審核,由分管校領導召集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後,解除處分期限。

第六十 學生受到處分的,在處分期限內取消擔任學生幹部、推優入黨、受表彰和獎勵等資格和權益。已獲得的,予以撤銷或追回。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上述資格和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限之內再次違反學校規章製度,應當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後7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二級球友会指定人員辦理並記錄在案。

第六十 對學生的處分、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六十七 本辦法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保衛部、武裝部)負責解釋。

六十八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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