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友会体育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2-10-24 17:43:00   來源:學生保衛工作部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渝教財發〔2019〕10號)《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重慶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重慶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生人數、一次性就業率及資助工作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學校評審組織機構,具體要求按照《球友会体育資助經費管理實施辦法》中組織機構設置。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無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勤奮,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六)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四章  資助標準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分為三檔:一等助學金4500元、二等助學金3300元、三等助學金2500元。實際發放金額以當年市財政局、市教委下達的預算為準。

第五章  名額劃分

第六條 學校根據市財政局、市教委下達給球友会体育的名額,各二級球友会在學校統一部署和要求下,按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組織學生申報,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評審推薦。

在推薦和評審國家助學金時,應深入調查核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以學校家庭困難認定工作中的認定結果準確劃分困難等級。在學生困難情況相當,名額受限時,可在次年評定中優先。

第六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一學生的家庭困難認定和國家助學金申請工作可以同時進行。

第八條 申請和評審程序

(一)政策宣講

每學年學校招生部門、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和各二級球友会通過召開專題宣講會、網絡宣傳、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輔導員組織召開政策宣講班會,做好會議記錄,形成過程性記錄文檔。

(二)個人申請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根據本細則向班級評議小組提出申請,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以當年下發表格為準),並附學生本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結果和家庭困難佐證材料。

(三)班級評議

由班級成立的認定評議小組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民主評議推薦,將推薦人選報在班級範圍內進行公示2日,公示無異議,報送所在二級球友会。(其班級評議表以當年下發為準)

(四)二級球友会審核

各二級球友会的學生資助認定工作小組對各班推薦的人選進行全面考核和評審,討論確定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和資助檔次,並以受助學生實際信息填寫《本專科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表》(以當年下發表格為準),將推薦人選報在本二級球友会範圍內進行公示3日,公示無異議後,本二級球友会資助小組應將受助學生申請名單、二級球友会資助工作小組意見及相關材料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

(五)學校審定

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綜合各二級球友会所上報的申請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進一步進行審查核實,初步確定學校當年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提交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在全校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按要求報上級部門審批、備案。

第七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學校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條 對於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或整個申請、評審及享受助學金期間所發現的問題,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將根據問題的性質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審查。如屬實且違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如學生在申請及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任何獎、助、貸、補、勤等資助資格,並追回已發的助學金。視情節輕重,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二)已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在校學生,因故死亡、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因受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或因其他違紀違規行為取消受助資格的,當月未發放助學金的、當月起停發,當月已經發放的、下月停發。按照規定未發放或收回的國家助學金資金,學校可按規定繼續用於學生資助。

(三)如有學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學校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學校將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將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在國家助學金推薦評審及發放期間,學校將向全校學生公布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和學校紀檢部門電話,接受學生投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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