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同時,也為加強對球友会体育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進一步促進勤工助學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國家勤工助學相關政策,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或各二級球友会(部門)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細則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以《球友会体育學生資助經費管理實施辦法》中設置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全面監督和領導,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學工、二級球友会、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信息中心等部門配合球友会學生工作部開展工作。
第七條 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下設資助管理科,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學校勤工助學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團委下設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在學校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的指導下,協助開展學生勤工助學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九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具體負責,各二級球友会(部門)、用工單位協同管理。
第十條 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
(二)征集和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
(三)拓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市場和途徑,開拓校外勤工助學資源;
(四)對勤工助學活動實施監督,調解學生與用工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和學校聲譽,對勤工助學活動中的違約、違紀行為和不道德行為進行批評指正;
(五)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製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復核、報批和發放工作;
(六)結合學校評優評先相關規定,設立“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等榮譽,表彰或獎勵先進個人;
(七)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學活動的各項具體規章製度;
(八)實施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各二級球友会的職責:
(一)設專人負責協助學校球友会學生工作部開展勤工助學相關工作;
(二)統一組織,協調本二級球友会學生勤工助學活動;
(三)負責向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推薦具備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條件的學生;
(四)實施其他有關本二級球友会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與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崗位所在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工作相關安全教育、製定工作時間表並指導開展工作;
(二)按要求編製《勤工助學學生工資發放表》,並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審核或備案;
(三)實施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三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 20 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 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 8 小時,每月不超過 40 小時。
第十四條 崗位類型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需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時,應先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批準同意,其中固定崗位,一般在每學期初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統一征集、用工單位申請;臨時崗位,原則上要求用工單位提前七個工作日向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提出申請,所有申請崗位經核定用工數量及計酬標準後,報校領導批準後方可設崗,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根據崗位需求組織面試和聘用等工作。
第十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試復習期間停止,如有用人部門確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學的,則應於放假前以書面形式向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任何個人、團體或用工單位未經學生工作部許可,不得在校園內張貼與勤工助學有關的廣告,不得私下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者以勤工助學名義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未經球友会學生工作部許可,學生參加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以勤工助學名義舉辦的活動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十八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學校正式學籍的全日製在校學生;
(二)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規定,遵守學校各項規定,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品德良好,身體健康;
(三)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製度,沒有受到記過及以上違紀處分;
(四)優先考慮原建檔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救助供養、孤兒、突發嚴重困難家庭等家庭困難學生。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將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一)觸犯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濫用勤工助學酬金,揮霍浪費的;
(三)借勤工助學名義有損學校形象的;
(四)不服從學校安排的。
第二十條 申報程序
(一)校內各部門向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提交勤工助學崗位需求,經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審核,報校領導審批後,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發布校內崗位信息。
(二)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輔導員認定、所在二級球友会審核蓋章後,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登記備案;
(三)勤工助學崗位的選聘,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製,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根據核定後的崗位需求,審查學生申請、組織面試、公布用人信息。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組織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並註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用人要求、活動時間和內容等相關信息,並隨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報請校領導審核同意後,學校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依法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所獲得的合法勞動報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學生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時,依法享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為學生提供健康、安全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權拒絕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汙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高危和特種行業的勞動。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以促進學習為主,以勤工助學為輔;以增長知識、培養能力為主,以獲得經濟補償為輔的指導思想,註意把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與素質培養、全面成才結合起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以學有余力和不影響學習作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課余時間為原則,在學習期間從事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學生如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球友会學生工作部有權調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的各項義務,遵守用人單位的工作製度,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得從事如下活動:
(一)傳銷;
(二)銷售偽劣產品;
(三)銷售淫穢、黃色的書報、音像資料、電子讀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職業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學生形象,做到認真踐約、工作負責、誠實守信、謙虛謹慎、文明禮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毀約;
(二)弄虛作假,欺騙客戶;
(三)消極怠工,拖延工時;
(四)故意損壞或丟失客戶的財物;
(五)借勤工助學之名索取客戶財物;
(六)向客戶提出協議範圍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其他有悖社會道德或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維護學校聲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勤工助學之名曠課或不參加學校、二級球友会和班級規定必須參加的各項集體活動;
(二)在客戶家中留宿,或未經請假批準在校外住宿;
(三)未經許可在校園內設攤進行商品買賣或經營性活動;
(四)在宿舍、教室、圖書館、辦公樓內銷售商品,妨礙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未經許可在校園內印製、張貼、發放商業廣告;
(六)未經許可在校園內招聘學生從事經營性活動;
(七)私自以學校或集體名義對外實施各類經濟行為;
(八)其他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
第八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三十二條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
(一)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計算酬金,原則上不低於480元。
(二)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於12元。
(三)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三十三條 勤工助學酬金的支付:
(一)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部門)的勤工助學活動,各用人單位(部門)每月30日前,根據學生工作量編製《勤工助學學生工資發放表》並交球友会學生工作部,由資助管理科工作人員統一復核並報校領導批準後,由學校財務部門發放勤工助學酬金,其勞動報酬從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開支;
(二)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各用人單位(部門)每月30日前,根據學生工作量編製《勤工助學學生工資發放表》報校領導批準,並交球友会學生工作部備案後,由學校財務部門發放勤工助學酬金,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
(三)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經學校授權,球友会學生工作部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五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私自到校外單位兼職,一切責任由學生本人負責,若由於校外務工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將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球友会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